各有關單位:
我市《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(guī)定》(深府〔2015〕73號)實施以來,實行“評定分離、定性評審”,落實招標人負責制。部分招標人在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原則下實現了招投標的擇優(yōu)與競價,促進了招投標市場在標前與標后的良好互動。但是從近期招投標投訴情況看,個別招標人涉嫌變相設置排斥潛在投標人條件,有違深府〔2015〕73號的規(guī)定。
為了貫徹我市招投標評定分離政策,合理引導招標人用好招標自主權,規(guī)范建設工程招標人設置定性評審要素及評審結論行為,我局制定了《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定性評審要素設置規(guī)則》,現予以印發(fā)。
2016年4月11日起備案的招標文件須遵照執(zhí)行。
特此通知
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
2016年3月25日